牡丹江大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
为将学校各项收费纳入制度化、规范化管理,保护广大师生的权益,保证学校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持证合法收费,杜绝滥收费现象。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,统一核算,统一管理,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,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,不得隐瞒、滞留、截留、挪用和坐支。根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第三章收入管理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凡在牡丹江大学校内及学校管理范围内的各项收费,包括对各类学生收取的学杂费等办学收费、各类服务性项目的收费,均执行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工作,由校纪检委、审计处负责监督执行本办法。
第三条 学校各项收费均应由校财务处按省教育厅、财政厅、市物价局、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,统一核算,并出具正式的收款票据。财务处可以委托各收费单位按规定代为收取相关费用,出具向财务处领取的票据,收费后全额上交财务处核算。不准公款私存,私设“小金库”。未经财务处授权的单位,不得自行收费。
第四条 对计划内学生收取学杂费,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:
1、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内统招学生、成人脱产学生、夜大、函授学生、以及进修学生等,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杂费和宿费。各学院应协助校财务处收取学杂费。
2、新生入学,要在入学报到时交纳第一学年的学杂费,否则不能取得学籍。进修学生要一次交齐进修时间内的全部学杂费,才能取得进修资格。
3、学生第二年及以后各学年的学杂费,要在第二年及以后各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齐,否则学工部不予注册。
4、确因家庭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学杂费的学生,应按规定办理缓、减、免交学费手续: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(附学生家庭所在地乡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证明),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,学工部核实,报主管校长审查批准后执行。
5、学生无故不交学杂费,学校要根据欠交学杂费的金额,按银行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,在收取学杂费时同时收取。
6、学生毕业时仍无故不交学杂费和滞纳金,学校不予办理其毕业离校手续,不发给毕业证书。
7、学校财务处收取的学杂费,要按统一规定记账核算,按时缴交财政专户,严格按规定的支出范围开支,并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支出情况。
第五条 学校及各部门利用学校的办学资源条件,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,招收计划外自学考试助学班、各种短训班、培训班、辅导班学生而收取的费用,属计划外办学收费。对计划外学生收取学杂费、培训费等,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:
1、 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外自学考试辅导班、短训班、培训班的学生等,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杂费、辅导费、培训费。有关管理学生的院、部应协助校财务处收取学杂费、辅导费、培训费。
2、学习一年以下各种短训班、培训班、辅导班的学生,一次交齐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后,才能取得学习资格。
第六条 各单位利用计算机、实验室、电教设备、体育场所举办的各种教学、科研、体育等创收活动而收取的费用、其他为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利用效率,使用学校资源(包括各种有形或无形资源),而举行的各种创收性服务活动收取的费用,属于服务性收入,如计算机上机费、检验实验费、体育活动费、各类租赁费等。各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入,应执行以下规定:
1、各单位收取的服务性收入,收费及分成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即各单位在收费前要把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(收费事项、利用学校资源情况、收入来源及金额、收费标准、拟分成比例等)写成书面材料报主管校长,主管校长召集创收单位会同财务处、纪检审计、资产管理处共同研究后审批。对收费期间在一年以上或多次收费的项目,应报校长办公会审批。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和收费单位的申请情况,报请市物价局审批收费标准,并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。收费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之内,不准无故加收。在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下达之前,不准先行收费,更不准不经批准而擅自收费。
2、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利用学校的资源条件,发挥各单位的积极性,开展对外服务,增加创收。各单位必须顾全大局,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工作的条件下进行创收活动,并以能补偿学校国有资产消耗为前提。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进行创收,如使用学校教室、实验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,应按规定向学校上交资产使用费,以保证学校资产的保值和增值。在创收过程中使用学校水电、取暖、电话等资源,也要按使用水电、取暖和电话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定期向学校上交。如拖欠不交,学校有关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水、用电和取暖。
3、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的各种服务性创收活动,应按规定向国家上缴有关税费,由校财务处代扣代缴。
第七条 除经批准的收费项目由校财务处收费外,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师生收取费用,违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,并对该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适当处分。
第八条 对各部门按规定应上缴学校的收入部分而拒不交纳的,学校有权停止其公用经费的使用,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。
第九条 学校纪检委负责定期对各收费单位进行监察,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、超标准收费、收支不清、管理混乱的,要根据情节进行处理,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。
第十条 各单位收取的计划外办学收入和服务性收入,应全部存在学校财务处资金账户,由财务处按规定核算其收支,监督其收入是否符合规定,支出是否合理合法。对各单位形成的自有资金,财务处按校自有资金管理规定进行核算,并提供相应的服务。
第十一条 为简化审批手续,执行本办法确定的各收费项目,可作为以后同类收费的先例。财务处定期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,汇总各类收费管理办法、分成比例、交税比例、核算办法等,实施细则规定的同类收费可由主管校长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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